一、公司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和禁止行為的規定
1、公司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包括,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不能擔任董監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監高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二、公司法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
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3、董事的任職期限,一般都是在公司內部細則中給予規定,有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把董事的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但每屆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從那天算起,滿3年改選,但可連選連任。
4、我國對董事的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執行期滿未逾5年;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公司股東來說的話,他們可能承擔著一定的責任,但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比如說董事他們承擔的責任是更加的多的,公司法當中已經明確的要求公司內部的股東董事需要保持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否則會違法。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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