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7、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9、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作用是什么
1、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2、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設立目的
3、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公司的類型,通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對于一些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并且需要檢查公司的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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