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二、法條競合是不是擇一重罪處罰
法條競合并不一定就是從一重罪處罰,出現法條競合的處理辦法具體如下:
1、特別關系: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于特別關系時,依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系;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系。
2、補充關系: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于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系: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1)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于恐嚇罪,其后,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于殺人罪,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2)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貨幣偽造行為吸收行使貨幣偽造行為。
(3)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證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
4、擇一關系: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于侵占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占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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