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辦理保險都是會涉及到保險代理人的,一般會簽訂保險代理人合同,很多人對此不太了解,那么保險代理人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一、保險代理人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是同一種合同。保監會日前下發《關于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于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二、保險代理人隨時可以終止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是不能隨時終止合同的,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三、代理合同有五險一金嗎
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時,雙方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與員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具備如下三個要素:(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即使雙方簽訂代理合同,也不能規避公司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員工還是可以主張存在勞動關系,要求繳納五險一金。如果公司與員工簽訂代理合同,按照代理的方式合作,規避了勞動關系的相關要素,則公司不需要為合作伙伴繳納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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