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就是指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要到達一定的程度。
證明標準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需要達到的程度。對司法工作人員來說,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沒有達到證明標準而認定的,屬于違法;對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來說,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沒有達到證明標準的,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訴訟中,如果待證事實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時,該待證事實就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已達到證明標準時,法院就應當以該事實為裁判的依據。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及實踐界長期所堅持的證明標準一般稱之為"客觀真實"標準。按該標準,民事訴訟當中的舉證責任方必須將其主張的事實證明到一個"百分之百的確信"且無一點疑問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要求很高的標準。
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1民事實體法事實;2程序法事實;3證據事實;4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習慣。免證范圍: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涉外繼承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么?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就是指在審理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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